花蓮縣議會議政報導
花蓮縣政府分別於104.07.17修正「花蓮縣公共造產興辦土石採取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及104.08.24修正「花蓮縣公共造產興辦土石採取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第八條條文。其中投標資格及限制中,放寬年滿二十歲,設籍於花蓮縣內之自然人於本項投標者只需於投標時檢具屬經濟部礦務局依「第一類及第二類砂石碎解洗選現場認定基準」第三點第一、二款規定公佈之廠商委託加工、堆置同意即可參與標售土石。對此沒有保障合法業者的限制資格,讓具有砂石碎解洗選能力的合法業者聞之錯愕。 具有砂石碎解洗選能力的合法業者認為,他們合法申請營業許可,且正常繳稅,並通過環境汙染和公害防治的審查和管理,設廠也創造了在地就業機會,然縣府的投標資格中,凡設籍於花蓮縣的自然人取得經濟部登記工商登記的業者加工、堆置同意,即可參與投標,這對於第一類的合法的業者而言,十分不公平。目前花蓮縣境內共有29家第一類的合法砂石業者,不但具有經濟部的工商登記,且配合環境汙染和公害防制的完整審查及管理制度,更申請取得花蓮縣政府的操作許可,而第二類業登記業者約有10餘家,這些合法業者點出了有關自身權益與守法正義,期盼投標案更為完美的意見,1、自然人倘需砂石,大可直接向合法業者購買,何須自行參與投標。2、自然人的投標資格對合法砂石業者顯然不盡公平。3、有違縣府擬定的八不政策。4、直接的影響合法業者權益和間接鼓勵投機者。 以目前經濟部第九河川局對所管河川的疏濬兼供土石採售分離(收入)作業投標資格規範中,均公告以第一類合法業者(即具有經濟部的工商登記,且配合環境汙染和公害防制的完整審查及管理制度,更申請取得花蓮縣政府的操作許可者)符合參與首標資格,然第一類業者如參予標案不足未能達成疏濬需求時,再開放第二類業者(即僅向經濟部申請工商登記列入名冊者)參與投標,此招標法較符合合法業者的期待,且間接鼓勵和保障了合法業者的生存空間與合法正義,業者希望縣政府能於開放自然人標售實施一個階段後能建請縣府重新邀集業者討論評估回復或比照經濟部河川局疏濬兼供土石採售分離(收入)作業的招標案規定辦理,讓合法業者受到鼓勵、肯定和保障。 對於現今縣政府所採取之投標資格規定中,自然人的依規參與所產生的競爭力,可能對於砂石業有抑制價格的效果,但對於奉公守法、並配合環境保護政策審查和管理的合法業者而言,卻沒有受到應有的鼓勵和保障,期並配合環境保護政策審查和管理的合法業者而言,卻沒有受到應有的鼓勵和保障,期盼權責主管機關能審慎考量,讓政策更趨完美,共創雙贏。